關於氣候變遷因應法你應該知道的事

2023-01-16

大家好,我是Dr. K,歡迎來到K觀點。上週1月10號發生了一件十分受碳管理界關注的大事,也就是氣候變遷因應法終於三讀通過啦!!!為了讓大家可以快速掌握此法的重要內容,本周就花一些篇幅概要的介紹氣候變遷因應法的重點以及Dr. K對於此法的看法跟後續觀察。

《氣候變遷因應法》的前身叫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溫管法》主要是要落實國家長期減量目標,計畫在205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相較於基準年2005年降少50%,並分階段達成目標。而為了強化因應氣候變遷及溫室氣體減排,環保署於2021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修正草案,擬改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於2023年1月10號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法可區分成兩種氣候治理策略,其一是減緩(Mitigation),另一則是調適(Adaptation)及6大主軸。最重要的主軸是將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之目標入法,而國發會也於去年3月30號帶領各部會,包含環保署、經濟部、交通部、科技部發布2050年的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同年12月28日亦公布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關鍵策略,而各部會及事業主管機關也開始擬定階段目標。此外,氣候治理權責不在只是中央的責任,各縣市、直轄市的地方政府也應資源整合,設置地方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負責地方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及推動。氣候變遷調適也於本次修法後正式納入,強化推動調適能力之建構,包含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情境,評估相關風險,以強化風險治理及調適能力,提升氣候韌性。建構綠色金融機制、推動氣候變遷調適衍伸商品也是氣候變遷調適的一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每4年為一期的調適行動方案,並每年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

減緩對策方面,包含應進行事業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經查驗機構查證後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平台。另外,為了提升溫室氣體查驗之需求,進行查驗機構分級管理,包含明訂查證機構提供服務之分級查證範疇,除刪除查驗機構須為國際認可之相關規定外,僅需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核發許可即可。透過明訂產品生產過程溫室氣體排放的效能標準、及要求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等措施來達到減緩的目的,「抵換專案」一詞也將被「自願減量」所取代,未來不在稱作抵換額度,而是減量額度。而大家最關心的碳費徵收也納入法條,最快2024年開始實施,碳費徵收的對象則是參考空氣汙染防制法第十六條,依據固定汙染源移動汙染源的認定進行徵收,其概念類似空汙費徵收機制,專款專用。之前有企業提出台電是否徵收過費用後,向台電購買電力的消費端是否就可以免徵間接能源使用的排放? 氣變法有提到,生產電力之直接排放源若能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可向環保署申請扣除碳排放量。至於大家最關心的碳費金額,目前還在進行內部討論及審議,相信過不久後應該就會對外公告了。而碳費費率會依據減量現況、排放類型、溫室氣體種類、排放量規模進行滾動式調整,並定期檢討之碳費徵收對象若有採用減量措施達成環保署指定之減量目標者,包含低碳燃料、採行負碳技術、製程改善、能效提升等,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環保署申請優惠費率。條文中也提及應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但具體實施細節仍須待子法確認後才能掌握。產品方面,為避免碳洩漏發生,環保署後續將公一定種類及規模之高碳排產品,應於期限內向環保署申請核定碳足跡,並採用分級標示。也就是說特定產業的產品碳足跡揭露,已從自願性慢慢調整為強制性,且會按排放量的高低進行分級管理。

總結一下氣變法的重點及個人觀點:

從兩層面歸納氣變法,一個是減緩面,另一個是調適面。過去調適比較少被關注,未來的商機及輔導相信是另一個待開發的藍海市場,包含氣候變遷風險情境分析及綠色金融機制如何與企業氣候治理整合等。減緩面過去也被討論了很多年,不外乎就是擴大組織、產品面的盤查對象及範疇、強化查證驗體系的量能、建立總量管制、實施排放交易、設定效能標準、徵收碳費專款專用、自願減量專案、發展負碳技術等,所有的措施皆以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為目標。

氣變法能三讀通過當然是件不容易的事,值得慶賀,至少大方向已經確立,但目前通過的仍只是母法階段,最重要的子法及相關執行細節尚未到位,這些都是未來要持續關注及追蹤的。然後,目前許多事業主管機關的溫室氣體資訊系統或平台建議可以跨部會整合,但依據過去經驗,公部門一旦涉及跨部會整合,就等於永遠沒有整合收斂的可能哈哈。若每個部會都發展出自己一套遊戲規則,到頭來許多潛在的隱性成本都是企業要自行吸收。例如若營建署未來要自行規畫建材的碳足跡PCR,那環保署過去所建置的建材類PCR,是否可以通用呢,還是會同時存在兩套標準,那企業到底該何去何從? 因此,如何有效的跨部會溝通及降低企業在法規面遭遇的轉型成本,是上位者需要去審慎考量的。

如果有任何感興趣的議題,也歡迎留言給我。我是Dr. K,我們下回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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